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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峰市松山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 制度细则》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3-05-17 来源:本站 浏览:871

  一、关于制定宪法宣誓制度细则的依据和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法治松山建设(2020-2025年)实施方案》(赤松依法治区委发〔2021〕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这是加强宪法实施的重大举措,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松山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细则的起草过程

  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草拟了关于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我们认真学习研究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结合松山区实际,起草了关于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民法委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广泛听取了区委办、区政府法制部门、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分管法制的领导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再次征求人大法制委各成员意见,就疑难问题请示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关于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

  三、关于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宣誓誓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宣誓誓词作了统一规定,细则草案使用全国统一的誓词。

  (二)关于宪法宣誓人员范围

  细则草案规定本区需要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乡镇人代会选举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关于宣誓活动的组织

  1、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2、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别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由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

  3、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环节干部),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