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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立案工作执法检查落实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06-10 来源:本站 浏览:2617

——2019年12月26日在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

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凤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下面,我代表区人民法院,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立案登记工作执法检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2019年9月20日,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院立案登记工作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此次检查,区人大常委会对我院立案登记总体工作给予了肯定,但也指出了我院在此项工作中还存在九个方面的问题。对此,我院专门组织进行了研究,迅速整改落实,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民事立案需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号码的问题

  根据2019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要求,当事人立案时应准确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提供当事人的身份号码信息,是顺利进行审判执行的前提和保障。2017年,由于身份信息的不准确,仅一个季度统计的数据,就有40余起案件不能进入执行程序而被提起再审程序。为此,我院在严格执行最高院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针对有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确有困难的,特别是没有代理人的边远山区或身体不便的群体,组织专人到公安机关进行信息查询。针对有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我院立案后,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由律师持通知书到公安部门进行调取,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关于涉村委会案件的审查问题

  按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指示和要求,对于“十个全覆盖”、大棚房整治及其他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问题,法院不予立案并不予出具有关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书。有的当事人为达到立案目的,在形式上予以规避,区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协调会并研究制定了立审执环节与政府沟通协调方案上报区委,得到了区委的肯定,对于政府部门积极化解村级债务,维护当事人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针对年底限制立案问题

  我院对此问题专门进行了重点强调,除因自治区高院统一进行网络维护等客观情形之外,一律不得以各种借口拖延立案或不予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可收取诉讼材料,待原因消除后及时录入系统,不能限制立案,如有违反,一经发现严肃追责。

  四、针对反映的一个代理人立几个案件需叫相应号数的问题

  针对有的代理人一次要立多起案件的情形,实行一案一号办法,虽消除了群众认为系法院工作人员效率低的误解,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提供快捷服务的问题。为此我院推行律师预约立案及网上立案,近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五、针对群众反映的出具诉讼材料收据及携带手机的问题

  我院严格加强了对此问题的管理,出具诉讼材料收据亦是法定要求,规定当事人立案时,出具诉讼材料收据一式两份,一份给付当事人,一份附卷备查,并进行扫描形成纸质卷宗及电子卷宗,由审管办进行审查监管。针对携带手机的问题,我院对于进入诉讼服务大厅的立案人员,并未设禁止携带手机的相关规定,只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当事人随意进行录音、录像、摄像,这也是为保护其他立案当事人信息的一项举措。

  六、关于诉讼引导问题

  区人大常委会反馈情况后,我院又重新安排了熟悉业务、认真负责的人员值勤于导诉台,并强调一定要积极主动引导帮助立案当事人,并使各项便民设施发挥作用。

  七、对于反映的立审执衔接机制不畅通的问题

  接到情况反馈后,我院对立审执衔接问题认真进行了研究,对以前制度中存在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立审执衔接机制管理办法》,并由审管部门按流程节点严格进行监管。

  八、关于解决立案程序及方便快捷的问题

  我院党组研究决定,进一步重申一定要让立案登记制落到实处,加强管理不能让形式审查代替实质审查。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的情况下,又抽调了四名干警完善充实到诉讼服务中心,增加立案窗口人员力量,以方便群众解决立案方便快捷问题。

  九、关于诉前保全的问题

  我院取消了审批制,实行报备制度,由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对案件负责,对一时把握不准的,采取灵活的报备方式,防止发生因分管领导不在岗而拖延立案的情况,以保障保全措施的及时快捷。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以上是我院对区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请各位领导予以审议。此次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充分体现了区人大常委会对我院立案登记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也是对我院的一次有力督促与指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跨区域立案、多元化调解、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工作,不断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向纵深开展。在此,也欢迎各位领导及人大代表对我院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便我院更好地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保障服务群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