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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松山区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06-09 来源:本站 浏览:2004

  按照年初工作安排,2019年9月20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区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实地查看了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了解了自然人、法人、代理人等登记立案情况;了解了案件受理情况;了解了登记立案便民程序、措施等。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区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情况汇报》,听取了检查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在执法检查前,9月4日检查组召开了律师座谈会,9月16日组织区人大代表暗访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区。现将执法检查综合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情况

  自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区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不断优化诉讼服务,基本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16年立案20784件,2017年立案20870件,2018年立案22616件,2019年至今总计立案19500件。诉讼服务中心基础设施焕然一新,各功能区配备了部分智能办公设备。

  (一)规范登记立案,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按照《意见》和《规定》要求,区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向群众制作发放《便民诉讼手册》。配齐配强立案窗口队伍,选派业务精、素质高、年纪轻的干警到立案窗口,实行首问责任制,要求干警在立案办理过程中做到接待热心、回答诚心、解释耐心、服务放心。同时,全员开展岗前培训,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立案窗口可随时互换顶岗,实现一人多能,提高立案效率。

  (二)创新便民措施,提高诉讼服务水平

  依托今年5月份新建成的立案审判执行综合办公楼,对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进行了全面升级,中心建筑面积740余平方米,设置安检区、导诉区、法官会见区、立案区、调解室、休息区、商务中心等10余个功能区,为满足群众诉讼需求设立民事立案审查、行政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异议、传票领取、执行款发放、保险办理、诉讼费缴纳等16个类型化案件立案窗口。

  在诉讼服务中心安装智能访客一体机、3D导航一体机、虚拟导诉系统、智能诉状辅助终端、诉讼风险评估系统、诉状自助生成服务、多功能自助终端等信息化便民服务终端,充分实现了查询立案登记信息、立案流程导引、重大风险即时提示、智能非诉分流、当事人或者律师借阅电子卷宗等智能化、科技化功能。

  (三)实行多元调解机制,深入开展诉源治理

  区法院对诉讼标的小、争议不大、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及时纳入速裁或者简易程序处理。同时,在立案工作中,遇到重大、敏感、疑难案件,加大与相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在中心设立立案调解室。筹备运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联动调解模式,努力形成解决矛盾的合力,有效化解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

  今年以来,诉前调解案件236件,适用小额程序速裁结案394件,调解撤诉率92.8%,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一定程度地从源头上减少了信访隐患。

  二、登记立案中存在的现象

  从登记立案制改革实施以来,区法院认真落实《意见》《规定》内容,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仍存在以下现象:

  (一)民事立案需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号码;

  (二)起诉村委会的,当时不立案,审查后才办手续;

  (三)年底立案现象:要么断网,要么限号登记立案;

  (四)一个代理人同一时间立几个案子,需要叫相应的号数;

  (五)不出具收到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的书面凭证;时常不允许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立案;

  (六)农村群众对立案事项及流程不明白,有咨询牌子,时常没人,智能设备没人引导无所适从;

  (七)立案、审判衔接机制不畅通;

  (八)立案审查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尤其是民事立案,窗口少,立案比改制前还繁琐;

  (九)诉前保全提供担保,虽然材料完整,但审批环节多,审完之后,已过规定时限;

  三、检查建议

  (一)根据诉讼法,依据《意见》和《规定》精神,理顺规范法院立案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意见》精神、《规定》要求的要及时纠正。

  (二)严格执行诉讼法有关一审起诉、自诉、申请的规定和《规定》的内容。基层法院在执行中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如果有疑问,可以按法律程序逐级上报。在执行法律上没有任性,法院和当事人,都必须在法律规范内进行。

  (三)针对检查出的各种现象逐一核实。对不符合诉讼法和《规定》要求的,要立行立改。切实体现登记立案制的改革效果。对于因登记立案改革增加的案件数量,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有具体规定。

  (四)区法院要高度重视《意见》、《规定》的落实。登记立案制实施四年来,落实的程度还没到位。要按最高法院的要求,改进立案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立案工作责任追究,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立案的便民性。

  附件1:《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内容:

  附件1: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内容

  《意见》的主要精神:

  2015年4月1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立案审查制它的核心的特征就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要对起诉的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甚至有一些要对事实、证据进行深度审查,这样客观上就把一些本来应该受理的案件挡在门外。立案登记制,顾名思义,它不对起诉的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都要登记立案。这实际上就客观地扩大了受案范围。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点是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包括: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明确指出加强内部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

  第六,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规定》的主要内容: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第二项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第八条最后一项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第十四条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