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关于废止与计划生育内容相关的 规范性文件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17 来源:本站 浏览:916

  (2022年2月28日赤峰市松山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和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规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内人常办发〔2021〕26号)和(赤常办字〔2021〕52号)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对涉及计划生育内容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过查档清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涉及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共计5件。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取消社会抚养费和相关处分规定,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及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方面的规定,并根据机构改革等情况对涉及部门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部分条款内容和表述作了修改。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精神,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涉及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1986年2月19日赤峰市郊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赤峰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计划外二胎多胎生育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二、1991年10月11日赤峰市郊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三、1994年4月12日赤峰市松山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将我区<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理顺到<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上来的报告》的决定;

  四、1995年9月29日赤峰市松山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对批准生育一孩每例50元计划生育保险金的报告》的决定;

  五、1996年11月20日赤峰市松山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批准松山区人民政府《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