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关于《松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本站 浏览:1728

  一、制定规程的必要性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监督职权。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专设一章,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经常性监督方式之一,在立法法已明确实行立法监督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规定。这是新形势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力度,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2009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据此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依据自治区、赤峰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松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具体措施。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把我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而更好地保障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得到全面有效行使。其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原则。只有坚持法制统一,才能真正维护国家的统一。虽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层级效力各不相同,但实质上都是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而形成的重要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与义务关系重大。因此,依法有序地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保证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是我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区人大常委会正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刚刚起步,发展也很不平衡,在审查内容、审查机构、审查方式和程序等方面有待规范。综上所述,制定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机制,用制度保障和促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势在必行。

  二、规程(草案)起草的主要过程和依据

  根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要求,区民法委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于2018年4月开始着手规程(草案)的起草工作,明确了人员、任务和要求。起草工作组认真学习《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和《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了《规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年6月,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各委员会,区政府、区监察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征求对《规程(草案)》稿的修改意见。根据征集到的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民法委对《规程(草案)》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的《规程(草案)》稿。

  起草该《规程(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和《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并参考了赤峰市其他旗县区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区监察委规范性文件问题。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有规定后按规定执行。

  (二)区法院、区检察院规范性文件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最高法、最高检根据国家法律和全国各地司法实践制定司法解释,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本规程(草案)涉及到几个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1、报送机关,为了在层次上表述清楚,如人大常委会即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又是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机关。特意在规程(草案)中明确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为报送机关。

  2、规范性文件的报备份数,市级以上规定规范性文件报备份数为5份,本规程(草案)规定的是3份,因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专委会及工作机构是8个以上,而我区是6个。

  3、实施时间,自治区、赤峰市及其他旗县区已经实施几年了,我区自本次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