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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议事质量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29 来源:本站 浏览:1797

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议事质量的规定

(2019年10月29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进一步体现常委会会议的严肃性,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组成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参与人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议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议事质量的规定》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每次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要提前召开主任会议,研究拟定常委会召开的时间、议程草案及提交的各项报告。会上需要讨论的各项报告和其他事项,文字材料字数原则上控制在4000字以内;“一府一委两院”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其他工作情况,文字材料字数原则上控制在5000字以内。

  二、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常委会会议准备事项后,办公室负责提前下发会议通知,以便组成人员提前安排工作;个别议题需提前发送会议材料,便于组成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材料、思考问题,准备审议发言提纲,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三、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参加上三级以上或区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行的重大活动;2、生病住院、进行手术或处于术后康复期;3、公务出差;4、处理救灾、救险或处理突发事件;5、其他极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召开两日前向常委会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将请假单由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书面报备。组成人员一年内缺席常委会会议二次的,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与其谈话,缺席人员应当书面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经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依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后,劝其辞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四、会议主持人要严格按照会议议程安排组织审议,把控好审议时间,提高审议质量,不得随意调整审议议题、无故缩短审议时间。办公室安排做好会议发言记录,并定期对组成人员会议发言率做出统计。

  五、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认真学习人大理论和人大业务知识,深刻把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做好人大工作的新要求,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理论水平和知识储备。

  六、组成人员要认真审议各项议题,审议发言要围绕主题、条理清楚,说真话、说实话,提出有价值、有见地的意见建议,便于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抓住问题的实质,凝聚共识,做出相关决议决定。

  七、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要求列席会议的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二日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将书面请假单由常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报备。

  八、“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议题调研的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二日前向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无故缺席,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向相关机关、单位通报。

  九、“一府一委两院”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参加审议时,要认真回答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提问,回答时要简洁明确、实事求是;涉及到的议题审议结束,相关人员向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后方可离席。

  十、主席台就座人员、政府组成部门接受委托向会议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供职发言人和参加宪法宣誓仪式人员要着正装出席、列席会议。其他参会人员着装要整洁得体。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松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