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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向松山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12 来源:本站 浏览:1756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向松山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

(2019年6月12日赤峰市松山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要求,加快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促进我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使国有资产更好发挥效益、服务发展、造福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赤峰市人民政府向赤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对于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松山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以及由各单位支配并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经济权益。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国家拥有的土地、矿藏、海域、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第五条松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及我区工作大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国有资产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坚持依法治区。贯彻实施宪法和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报告、依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三)坚持问题导向。从制度建设和技术创新入手,着力解决国有资产底数不够清楚、管理不够公开透明、人大监督所需信息不够充分和监督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

  (四)坚持稳步推进。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为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区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不同情况,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实现全口径、全覆盖,建立起覆盖全区各级、各类、境内境外所有国有资产的报告体系。

  第六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各类国有资产的性质,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分类确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目标。

  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要突出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要突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要以资产确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有偿使用、收益处置和分配等为重点,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报告方式和重点

  第七条松山区人民政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情况,依法由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报告。

  第八条松山区人民政府的报告实行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在松山区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内,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其他年份应在每年十二月份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某一方面的专项报告。

  第十条松山区人民政府报告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要汇总反映全区情况及年度内国有资产的变动处置情况。其中,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我区本级情况为重点。

  第十一条松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点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区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国资监管及年度内国有资产的变动处置情况;

  (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情况;

  (四)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五)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境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情况;

  (六)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

  (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八)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及年度内变动处置情况;

  (二)资产负债总量;

  (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四)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

  (五)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及年度内变动处置情况,包括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总量,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情况;

  (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经营权、处置权的委托、出租、转让、拍卖情况及收益收缴情况;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四)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松山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全区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要建立健全全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

  第十三条松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确保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

  第十四条松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加快推进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与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联通,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松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审议重点和程序

  第十五条松山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四)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情况,国有资本结构和国有资本布局调整优化情况;

  (五)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和松山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提供公共服务、支撑科技进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生态环境等情况;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七)推进绿色发展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发挥作用的情况;

  (八)年度国有资产的变动处置情况;

  (九)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国有资产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向社会公开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松山区人大常委会采取以下方式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监督:

  (一)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综合报告或专项报告;

  (二)组织开展代表视察;

  (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四)开展工作评议或满意度测评;

  (五)组织开展专题询问或质询;

  (六)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七)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松山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报告前,应当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由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国有资产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摸清情况、分析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八条区人民政府的报告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提交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征求意见,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提出意见,区人民政府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究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和整改工作,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

  第十九条松山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专题调研等工作由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具体承办;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专题调研等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届末年份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专题调研等相关工作由赤峰市松山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具体承办,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配合。

  第二十条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及审议意见和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松山区人大常委会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责成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实施专项审计,并对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业评估,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